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管某是山东某物业公司职工,受公司指派到青岛某物流中心从事仓库保安工作。
2019年5月19日晚上,管某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地点保安室与“性工作者”马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事后管某突发疾病突然倒地。
杨某(管某同事)和马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实施了简单的救助,在120到达现场前,管某已经死亡,经医院诊断,管某死亡的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
管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石秋律师解答:
死者管某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
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管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石秋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熟悉法院内部工作规程,擅长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设计、合规管理、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擅长重大民商事项目非诉业务代理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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