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方代理人,现就原告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提交如下答辩状:
导语: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然而,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事实,特此提出答辩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案例:
原告在2018年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并有一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迟到早退,且工作表现不佳,被告曾多次提出改正要求。最终,被告在2019年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未来两年的工资作为赔偿。然而,被告认为终止合同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原告的工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经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纪律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原告的工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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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