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顺路拉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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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意顺路拉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吗?

时间:2024-10-22 13:27 点击: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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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同事、亲友或者邻居之间,比如共同外出游玩。那么出于好意顺路拉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吗?

网友咨询:

徐某和高某是同事,两人家离得不算远,出于好意,徐某在开车上班时顺路拉着高某。可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向徐某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徐某大呼冤枉,自己没收高远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好心,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自己属于“好意同乘”啊,不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吗?

出于好意顺路拉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应该适当减少赔偿吗?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梦茹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说到底是善良地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驾驶人也不收取任何报酬,驾驶中的风险不能让驾驶人全部都承担,所以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要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梦茹律师解析: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李梦茹,安徽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决心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获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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