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雪静律师: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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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雪静律师: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24 13:21 点击: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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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是指国家限定机动车车辆使用限制年龄,超过机动车限制年龄,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等等,否则以处罚形式作为警告。如果报废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怎样处理?

网友咨询:

万某专门从事收购报废二手车再转卖的生意,一次其将一辆刚收购来已经报废的小轿车卖给了柯某,哪知道柯某第一次驾驶该车,就因为刹车失灵闯了车祸,将卢某撞伤。万某是否需要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呢?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邓雪静律师解答:

万某收购并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柯某因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万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与柯某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邓雪静律师解析: 1、报废汽车不允许个人交易。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2、报废汽车如果已经经过合法回收,则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因为报废汽车需要经过注销程序,该汽车一旦注销,其附着的法律关系随之消灭。原车主已经完全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当然也不会对其产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如果未注销,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邓雪静律师:民商法学本科毕业,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学教育,理论功底深厚,具备律师专业素质;2012至2016年在法院工作,熟悉各类诉讼程序,能够结合案情熟练准确运用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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