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力律师: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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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力律师: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4-09-24 13:05 点击:1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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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车主常常碍于情面难以拒绝,借用者也鲜少检查车辆投保情况,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双方总是后悔莫及。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借用车驾驶者一方责任,但是车辆未投保,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借用别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刘亚力律师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讨论保险理赔时,要排除普遍性的责任免除行为,比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骗保,民事纠纷,车辆未年检等等,要排除违法行为,比如吸毒,用于犯罪活动等等。不具有免责事由的,根据所有人是否有过错进行区分讨论。

1、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修改了出借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承担为过错责任,即所有人对于出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如果所有人具有过错的,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2、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但是对于出借车辆不具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亚力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额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刘亚力律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2008年开始律师执业,现在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执业。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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