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保持好现场并且报警,有人员受伤拨打120(送院治疗)及时救治伤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要有先让,先慢,先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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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驶旅游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木焦路上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冯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然将冯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却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冯某与刘某因经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事故报予了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冯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刘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贾祖奡律师解答:
刘某驾车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 的冯某撞伤,此次交通事故,刘某未保护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刘某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对冯某进行经济赔偿。
贾祖奡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副主任律师,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非诉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公司合规事务、谈判、劳动法培训及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涉及行业涵盖汽车零部件、化工、建筑、医疗、餐饮、零售。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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