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执开车撞人,致人死亡,能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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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执开车撞人,致人死亡,能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时间:2024-09-22 11:34 点击: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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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尤其是初踏入社会的年轻人,事业爱情多波折,遇到不顺心的事,适度的情绪宣泄可以理解,但必须要把握分寸和守住法律底线,决不能为泄一己之愤,冲动、鲁莽甚至于危害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

网友咨询:

2020年9月12日18时20分左右,郭某到某公司蔬菜大棚处找前妻解某询问女儿的病情时,对停放的解某兄长的车辆随手拍照后离开,随后到某滑雪场大门处等待女儿放学。刘某得知郭某对车辆拍照即与解某及解某兄长三人与郭某发生争执,刘某与解某兄长首先对郭某踢打,郭某随后驾驶一辆7座面包车将站在马路中间的刘某撞倒在地并碾压。后刘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郭某亦驾车前往医院。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贾祖奡律师解答:

郭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驾车撞倒刘某并碾压,有杀人的故意,造成刘某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将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受到刑法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当事人主观上为过失。郭某开车故意撞向刘某,主观上构成故意,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贾祖奡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副主任律师,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非诉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公司合规事务、谈判、劳动法培训及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涉及行业涵盖汽车零部件、化工、建筑、医疗、餐饮、零售。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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