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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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6时许,张建强饮酒后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与师某1驾驶的三轮车(乘坐人令某)相撞,造成师某1、令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建强拨打120急救电话,离开事故现场至路旁的农田里等待,后又回到道路上向民警表明其交通肇事,7时25分临猗县公安局交警至现场进行勘查,张建强在场配合调查。
令某于2020年8月12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临猗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侦查。经鉴定,令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张建强家属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张建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孙恒律师解答:
张建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建强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未有藏匿、远离事故现场等逃避侦查行为,民警对其盘问时能如实回答,未有隐瞒、掩饰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不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孙恒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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