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在救治过程中又被车撞,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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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在救治过程中又被车撞,该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19 12:57 点击: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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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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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任青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顺市西秀区龙井山路口沿中华西路往黔中商贸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华西路延伸段龙井山人行横道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杨某1发生碰撞,任青亮下车在人行横道线上搀扶杨某1的过程中,金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碰撞任青亮腰部致其倒地。事故发生后,杨某1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任青亮受伤。案发后,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杨某1的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可导致死亡。以上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且有一次性钝性暴力作用致碰撞、刮擦、摔跌形成之损伤特征,杨某1应系交通事故造成碰撞、刮擦、摔跌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胸腔积血、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杨某1身体上的暴力损伤部位均符合第一次与车左侧大灯及左侧后视镜部位发生碰撞。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青亮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杨某1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任青亮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任青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韩春艳律师解答:

任青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任青亮具有自首情节,且于案发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杨某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杨某1亲属谅解,认罪悔罪明显,且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韩春艳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律师对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有心得,在经济纠纷的案件中能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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