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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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午,刘军以人民币51800元的价格在袁翔、张从金处购买鄂Q×××××王牌轻型自卸货车,刘军付款后,袁翔、张从金将该车交付给刘军。当日11时许,刘军驾驶鄂Q×××××货车从来凤县百福司镇向来凤县城方向行驶,11时20分左右,当刘军驾车行至248省道41km+500m(百福司南河隧道内)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田某驾驶的鄂Q×××××别克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驾驶员田某、乘车人谢某、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来凤县百福司镇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7日,刘军与谢某的亲属达成安葬协议,先行垫付了谢某1丧葬费80000元。事故发生后,刘军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刘军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田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胡某、谢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刘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程红梅律师解答:
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军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并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军垫付了谢某丧葬费8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程红梅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人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目前执业25年,擅长诉讼、保全、执行,尤其是公证债权文书强别执行。目前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企业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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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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