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这个是国内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发恶性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危险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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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0分许,李某驾驶藏EZ119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境内215国道1399公里加700米时,会车时因超速行驶、违法占道与对向王某驾驶的青HN267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 后李某拨打110,120电话,积极参与伤者救治,之后,李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带走。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毛丽珍律师解答:
李某驾车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并且违法占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考虑到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且积极参与伤者的救治,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毛丽珍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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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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