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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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时间:2024-08-22 11:58 点击:1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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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12月15日6时许,颜磊驾驶鲁AP××**号小型轿车沿肥桃路由西向东行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上海华府小区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孟某碰撞肇事,致被害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头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颜磊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颜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侯敏巧律师解答:

颜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颜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侯敏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独立执业九年,现为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业务,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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