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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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5时许赵瑞山驾驶鲁E3××××号小型面包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居—麻湾117号电线杆处时,与步行的张某2相撞,致张某2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赵瑞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赵瑞山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赵瑞山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赵瑞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刘全律师解答:
赵瑞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赵瑞山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赵瑞山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刘全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律师在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用工、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2024-12-23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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