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13日14时50分许,管义忠驾驶鲁Uxx**号重型栏板货车沿青岛市即墨区S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309省道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刘某1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被害人刘某2、刘某3沿S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刘某1、刘某2受伤,刘某3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3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1因外伤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2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管义忠负事故全部责任。管义忠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管义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王志宇律师解答:
管义忠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管义忠系初犯,偶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志宇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志宇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有17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春市仲裁员,曾担任多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