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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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20时45分许,宗军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北口时,将行人龙某撞伤。
经检测,被告人宗军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宗军负事故全部责任。
宗军将行人龙某送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就诊,后明知他人报警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等待,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宗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解答:
宗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依法予以赔偿。
宗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宗军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孙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立案、庭审、执行等各种司法程序。注重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办好每一例案件。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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