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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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4日6时许,李永杰驾驶“集瑞联合”牌重型罐式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紫码路袁庄村南一弯道时,逆行驶入对向道路,适有被害人王某驾驶“雅迪”牌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两车损坏。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李永杰驾驶经检验制动力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永杰为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为次要责任。
2020年9月7日9时许,李永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8月7日,李永杰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王某家属自愿谅解李永杰。
李永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何利军律师解答:
李永杰驾驶经检验制动力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永杰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李永杰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何利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律所企业部、不良资产部带团队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获法学、行政管理学双学位。现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部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澳门国际仲裁学会研究员。曾任某国有银行高级法务;广州市2个区级图书馆特邀法律讲堂讲师;佛山人民调解员培训督导;曾在某法院任职。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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