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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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18时许,靳俊丽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福路与石鲍路交叉路口处,由北向西右转弯,遇韩中良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韩中良因躲避靳俊丽的车辆而驾车驶入道路中心左侧,适逢被害人陈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韩中良所驾车辆与陈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某及车上乘客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靳俊丽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其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认定,靳俊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中良负次要责任,陈某及乘客刘某、辛某等人无责任。2020年10月28日,靳俊丽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靳俊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陈娣律师解答:
靳俊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靳俊丽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陈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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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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