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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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日20时许,鲁尚前酒后驾驶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立水桥北站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鲁尚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
鲁尚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戴梅军律师解答:
鲁尚前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又鉴于鲁尚前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公安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
戴梅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戴梅军,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492号金辉大厦2#楼9层,擅长刑事辩护,合同、损害责任、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纠纷,同时提供代书诉状、审查合同等服务。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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