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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借名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李志超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记的一方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系他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李志超律师解析:
在我国办理登记是物权设立、变动的方式之一,其规则主要包括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物权设立、变动合意后即可成立,登记只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在登记对抗主义中,登记仅能产生对抗力,而非物权设立、变动的生效要件;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动的效力。即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登记是物权设立、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公信力,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也就是说,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而无公信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机动车,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后,双方对于该机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该登记仅具有对抗力,而不具有公信力,因而登记只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不能证明为夫妻一方所有。如果登记一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车系其他人出资购买,而另一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应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用婚前积蓄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志超律师简介 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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