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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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11-29 11:53 点击: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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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经成为民众投资的重要领域,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遇到的保险问题也越来越多。那么,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刘洪浩律师解答: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会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如果是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该财产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的认定。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洪浩律师解析:

但如果属于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曾担任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办理过各类案件,有深厚法理基础和丰富办案经验。现兼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风格:细致认真,灵活务实。执业理念:做有社会责任感、有担当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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