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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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时间:2024-11-29 12:36 点击:1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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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是否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与责任分配,但惊颤会因此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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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隗春绿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机械分配举证责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隗春绿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隗春绿律师,女,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经济法专业,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经济领域,代理及参与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在劳动争议、遗产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及婚姻继承等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为公司客户可提供长期顾问服务,擅长为客户制定诉讼方案,争取最大利益。作为一名律师,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安身立命之本,维护社会公正、坚定法律信仰、保护公民个体的正当利益是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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