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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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时间:2024-11-27 12:52 点击:1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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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除非是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不然走诉讼离婚,必然就是复杂的。而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很多,那么签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签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答: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魏中运律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魏中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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