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婚姻 > 收养孩子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孩子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8-21 12:50 点击:109 次
字号: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网友咨询:

收养孩子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曲长城律师解答: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曲长城律师解析: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曲长城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18561186721,曲长城律师,中国法学学会会员,曾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十余年,现执业于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努力不负期待,信任成就未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