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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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人有哪些?

时间:2024-08-06 11:50 点击:1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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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网友咨询:

不能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人有哪些?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析:

未成年的孩子可以委托监护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在尊重未成年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委托人道德品质、家庭状况等情况,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被委托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王守志律师简介

十年刑事检察工作,十八年专职律师实工作。擅刑事、疑难复杂民商案件,重实战解决实际问题。法条法理掌握精准。辽宁金正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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