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即止,用人单位依法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即可,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网友咨询:
我的劳动合同1月1号到期,提前一个月人事部门已经找我们谈过了,已经不再续约。不续约并不是因为我犯有任何过失或重大错误,只是公司结构调整,可能不需要我这样子的岗位了。我已经在家这公司工作了6年了,2003年初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那么现在这种情况,根据新劳动法我有权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吧,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隋丽律师解答:
1)首先肯定的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有08年1年的年限补偿,即1个月。
2)08年之前的补偿,需要看当地当时是否有补偿措施。你可以看看你03年的合同里怎么写的。例如广州地区,在03年之前,是有经济补偿金的,04年就取消了。这样03年也有1个月的补偿。具体要看当时是否有补偿的规定。
所以主要看当地是否在以前有补偿的规定吧。
隋丽律师普法: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隋丽律师执业十年,服务企业类型广泛,代理诉讼案件及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了合同谈判,对大量的合同进行起草、修改等;为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商务谈判等法律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