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给子女后,还可以反悔并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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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给子女后,还可以反悔并撤销吗?

时间:2024-11-13 12:18 点击:1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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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给子女后,还可以反悔并撤销吗?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给子女后能否反悔并撤销?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夏仲斌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有异于一般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得反悔。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子女的条款也并非是绝对无法撤销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话可以对赠与进行撤销。

一、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夏仲斌律师解析:

房屋赠与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代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做过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及从轻辩护,青岛知名律师,专业、务实、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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