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双方有没有自行解约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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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有没有自行解约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

时间:2024-11-13 12:15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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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房产中介新规,在信息发布、费用收取、安全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有望变得更为规范。那么,二手房买卖双方有没有自行解约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二手房买卖双方有没有自行解约权利?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王远俊律师解答:

二手房买卖双方是没有自行解约权利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远俊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

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

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

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所有权人一房数卖,后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因订立时间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15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律师行业。现担任上海市武警总队政治部法律顾问、浦东新区律师团委委员,一直注重于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等民事纠纷领域内案件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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