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可以更换另外户型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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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可以更换另外户型的房子吗?

时间:2024-10-22 13:14 点击:1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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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那么,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可以更换另外户型的房子吗?

网友咨询:前天去售楼处看好一套房子就交了2万定金 签订了商品房认定书,由于自己的疏忽想换另外一套房子,这样可以吗,如果售楼处不同意,我有什么办法解决么?

北京慧学律师事务所颜秀红律师解答:

道理上说想更换另外的户型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只是购房的意向,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销售备案,也就是还没有真正完成购房的交易。况且也只交了定金,还没有交首付,道理上应该退房、换房都是可以的。

虽然说认购合同资料已经录入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那也只是房地产公司内部的管理系统,是控制和管理住房销售使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可以协商更换另一个户型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并没有严格的禁止所签订的认购书之后不可以更换房屋,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的话,那么是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才可以更换的。

颜秀红律师解析: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颜秀红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慧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执业素养。成功代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近千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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