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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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23 11:51 点击: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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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顾名思义是指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再次出卖的情况。近几年来,“一房二卖”案件数量呈现出持续上涨的趋势,归根到底是由于房价的变化,出卖人抵挡不住高房价的诱惑,才会将同一套房子买给多个买受人。那么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贾梦飞律师解答:

一房二卖合同,可能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贾梦飞律师解析: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买受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购买人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买受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贾梦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目前为隆安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多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项目,尤其在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具有作为公司外部常年法律顾问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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