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是什么,房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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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什么,房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哪方?

时间:2024-09-18 11:54 点击:1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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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房时,经常会被告知要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去房产局办网签,要去给合同备案、要去办理预告登记,那么预告登记是什么,房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哪方?

网友咨询:

预告登记是什么,房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哪方?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答: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申请人预告登记后,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防止不动产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权。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析:

一份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该合同进行网上备案,并给予买受人备案号,买受人凭备案号可以上网查看该房屋的交易情况,使房屋交易更加透明,可视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以此可以保障将来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以更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第三人依法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网签不能阻挡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原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后,标的房屋买受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会失效。预告登记完成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售方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王柏涵律师,受人所托 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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