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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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16 12:36 点击:1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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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都比较漫长,买卖双方都期待对方能够积极履约,配合自己顺利取得房屋或者房款,提升居住质量或者生活品质。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会存在一方故意违约的行为,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邬大鹏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邬大鹏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这样举证:

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邬大鹏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从事公司法务5年,执业律师5年,并担任辽宁省经济法学会理事,大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中海物业大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善于处理复杂的民事、房产、工程、物业,合同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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