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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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要求?

时间:2024-07-26 12:31 点击: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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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要求?

网友咨询: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要求?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史丽丽律师解答:

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房屋等不动产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任何形式的租赁物,即,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外,是否包括机器设备等动产。

2.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买卖”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的“买卖”是指正常的买卖交易房屋等租赁物的行为。针对非买卖交易导致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行为,如互易、赠与、继承、投资等,虽然是非典型的买卖行为,但其也符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精神,因而也应适用该原则。所以对“买卖”应作广义理解,这里使用“买卖”一词仅是为了方便记忆,不能只局限于买卖行为。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史丽丽律师解析:

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适用: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史丽丽律师,专职律师,办理超250起诉讼纠纷。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为人务实诚信,勤勉热忱,思维敏捷,在办案过程中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微信号:1596000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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