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没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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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没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7-26 12:20 点击:1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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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没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没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刘肖霞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公证后即承裁了法定的证明力,办理完赠与合同公证后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有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无偿赠予的当事双方免征个税包括三种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便可免缴个税。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按受赠所得,需缴纳20%的个税。

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刘肖霞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刘肖霞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至今执业十余年,经验丰富,诉讼方面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领域。非诉方面擅长合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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