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担保人有什么注意的。第一就是要有时刻准备还款的自觉;第二看一看有没有免责的可能!
首先,担保就是为借款人不去还款准备的。“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这句话虽有些夸张的成份,不过也确实指出了担保的风险之处。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其次,担保要注意有无免责的情形。债务人跑路了,保证人就要倒霉了吗?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在担保时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还款能力。
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人比连带保证人多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叫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务纠纷未经审判程序或者仲裁,并经执行程序仍履行不能时,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或者起诉完了没有执行债务人财产,而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时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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