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网友认为:
看欠的什么合同,一般来说都签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都有偿还60万的义务,都不还,法院肯定都抓,具体还得这三个人协商,主动点按份还,不主动谁有钱对谁影响大银行和法院就会盯谁紧一点。
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个人中的任一个人,主张债权。
说法不对,银行可以不考虑遗产,直接要求甲乙丙或甲z丙三人中的任一个或任二个承担保证责任。
怎么不说谁让你借给他钱着?担保人只是为了提供借钱证据用途时间给法律提供依据而不是替借债人还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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