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应为强制性条款,而非任意性条款,故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也不生排除之效力。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源于其特殊的合同性质,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之中,即使附一定条件,该所附的条件也并非合同的对价,因此也改变不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
网友认为:
从立法目的及民法精神上来看,任意撤销权是应予保护的,限制也只是因为在上文所述之情形涉及到公益、社会伦理,或者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考虑,故而有此规定。
理由找到了,重大误解并不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导致行为人自身的误解,而是行为人自己本身认识发生了错误,所以除斥期间比较短。
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是权利就可以放弃,哪有强制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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