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条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
借贷双方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各持一词。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则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据以裁判。因此,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只要我们能够提供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用来否认借贷关系的发生,那么,法官支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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