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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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规定有什么?

时间:2024-10-18 13:35 点击: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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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那么,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蒋思思律师解答:

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蒋思思律师解析: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专注各类民商事业务的法律服务,曾担任多家A股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律服务,股权纠纷,中小股东维权,常年法律服务,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类法律服务,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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