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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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15 12:56 点击:1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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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实质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核查,核查债务需要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的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甚至可以称之为起点式的。那么债权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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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吕淋淋律师解答: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吕淋淋律师解析:

特殊的债权申报分为以下几种:

1、未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但是只能申报一次。

5、连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是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7、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已承担的清偿责任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吕淋淋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漯河市优秀青年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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