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债权债务 >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4 12:31 点击:194 次
字号:

职业放贷人大量吸取民间资金,形成复杂的借贷资金链,在资金的周转腾挪中食利为生,而资金链一旦断裂,职业放贷人大多出逃避债,存款便难以追回,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这种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那么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卢宁律师解答: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卢宁律师普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3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卢宁律师补充:

建议借款人在借款时认真对合同等进行审查,充分评估风险,留存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收款凭据、还款凭据、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若遭遇职业放贷人,可搜集出借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借资金的证据,比如其与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诉讼的过程中,适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主张合同无效,以免支付高额利息。此外,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具有暴力逼债情形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卢宁律师,1999年从业,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