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是我们日常中较为常见的的债务关系,但是许多人不太明白连带之债的效力范围。简单来说,连带之债就是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权或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那么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的内容有什么,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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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的内容有什么,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是怎样的?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解答:
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的内容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解析:
就连带债务而言,理论上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1、因提存、清偿、抵销等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此消灭履行责任。
2、因免除、时效完成、抵销等而使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消灭时,就其应分担的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于履行责任。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时,对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负责任。因连带之债的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可能有所不同,故如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时效已完成,其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不了负其责。债务人中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时,就其在连带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可以抵销,其他债务人对抵销的份额免负责任;其他债务人对此可主张抵销。
3、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已提出履行债务,但又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受领迟延的效果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此范围内减轻责任。
4、一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而其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得授用该判决拒绝行。但关于债务人败诉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有近十年的法律研究及其实践经验。办案认真细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最专业的理论水平和最细致负责的实践态度服务于当事人。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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