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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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16 12:09 点击: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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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什么是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张继海律师解答: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张继海律师解析:

无需申报的债权主要有:债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债务人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继海律师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继海律师办案涉猎面广,办理过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王某某受贿案,济南槐荫区委书记朱某某受贿案等,被称为“搁打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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