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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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13 12:56 点击:1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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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企业法人,它的存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股东赚取利益的工具,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会被责令破产,但公司在营业期间与多方有业务往来关系,因而在破产前需要先清偿债务,那么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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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王震律师解答: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王震律师解析:

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消费者购房款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也就是说,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其权利优先于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王震律师,常州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现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执业以来,以“诚信执业、精益求精”为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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