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是法律规定的常见的物权担保方式,对债务的履行都具有担保功能,一旦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发生时,担保权利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那么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网友咨询: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律师解答: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包括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保理交易等非典型的物权);
按照登记生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没有登记的劣后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优于其他担保权先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是一致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理由如下:
首先,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为了保证留置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应当承认留置权优先。
其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果赋予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功能将减少甚至丧失,从而导致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人、行纪人等的权利无法保障,不利于这些行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当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不应以权利设立的时间来判断清偿顺序,应以留置权的清偿顺序为先。
执业十四年,兼具注册会计师、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体育经纪人从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税务争议、公司及股权诉讼,并对执行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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