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那么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代位权诉讼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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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代位权诉讼给付?
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黄文彬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黄文彬律师解析:
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就是要通过相对人的给付来完成债权的实现。此时,权利主体为债权人,义务主体为相对人。如此一来,相对人不能再向债务人给付自然是应有之意。
擅长合同、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毕业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曾为佛山市禅城区多家派出所提供民事调解、咨询等法律服务;现为广东某玻璃公司及其旗下十多家分公司提供公司法务服务。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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