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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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

时间:2024-08-09 11:59 点击: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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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那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

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解答: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路径:

一、行使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指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据破产程序而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有期限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索债权。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破产管理人清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收该债权的权利。

三、督促管理人追回破产企业。被不当处置和侵占的财产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破产企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

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二款、第101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从《破产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解析:

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以下财产行使追回权:

1.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下列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之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依法清理债务,但却进行个别清偿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3.对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4.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以较高分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长年法律顾问,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重大经济案件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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