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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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

时间:2024-08-07 12:10 点击:1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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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

网友咨询: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答: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3、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

4、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5、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析:

不管是普通债权人还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均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据此规定,不管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的,均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这是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程序性要求。

普通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是对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性规定,该条款仅仅要求当事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需要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并未规定严格的证明责任。因此,结合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目的,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准许,法院不应给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

执业于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业以来,学以致用,常年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同时涉及民事纠纷诉讼,针对刑事辩护中寻找案件突破点,对于民事案件也都有自己不同执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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