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丢失,能否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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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能否要求还款?

时间:2024-07-27 13:08 点击: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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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是借进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贷款人是借出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适格贷款人的法人即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进行民间借贷,也是合格的贷款人。

网友咨询:

向某于2002年始在深圳,与同从事副食生意的徐某是老乡,徐某与姜某之妻是姨表姊妹。姜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其亲戚方某找到徐某要求凭关系借钱。2008年5月16日,经徐某介绍,姜某赴深圳提出借款6万元。向某考虑与徐某是老乡以及徐某与姜某是亲戚,于是就同意,向某向姜某交付现金6万元,向某向姜某出具了双方约定下写下的借条一份。向某不慎将双方约定下写下的借条灭失。

2020年5月,向某、徐某、徐某之夫向某赴姜某家索要借款,姜某否认,双方产生争执,向某于是一气之下报警。

向某能否要求其还款?

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潘海律师解答:

双方约定下写下的借条业已灭失,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双方的借款,因此,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潘海律师补充: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潘海,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毕业,执业律师!曾任职于多家银行、国企,担任高管!对于不良资产、资产管理、金融保险、民间借贷、基金证券、融资担保、保理及高端商事业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和经验!用心做好每一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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