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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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时间:2024-07-26 11:48 点击: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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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方所借的钱财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消费。家庭生活的理解就是对父母、子女等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所花费的钱财,都属于家庭生活的消费。如对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就不属于家庭生活的消费,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债务人(欠债的人)对此负有偿还责任。

一、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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