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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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哪些情况?

时间:2024-07-04 11:57 点击:1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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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先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

网友咨询: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哪些情况?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索南永吉律师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第三项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索南永吉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主要指,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索南永吉律师简介

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7月至今在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该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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